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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科工作流程(一)

时间:2018-11-17

来源: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作者: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编辑:程莹

录入: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审核:魏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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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处理流程
第一条 承办人按规定收拆、审查信件、传真件、电话记录,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根据信件内容进行初步分类;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长审核。
第二条 科长在一日内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三条 主管检察长在二日内决定。
第四条 承办人根据主管检察长的决定,七日内分流完毕。
(一)属于刑事申诉类别的,做好复查前的审查工作;(转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程序)
(二)属于刑事赔偿类别的,做好受理确认或受理赔偿的审查工作;(转入刑事赔偿确认程序或刑事赔偿程序)
(三)属于已生效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申诉材料齐全的,转本院民行科处理;非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四)属于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或不服公安机关立案的,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的,转本院侦查监督科办理。
(五)属于其他来信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条 信件分流后,承办人进行答复或催办:
(一)对分流的线索,视情况答复举报人。
(二)对上级交办的信件,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催办业务部门一次,了解办理情况;
第六条 承办人在获得业务部门反馈的办理结果后,五日内草拟回复交办机关的书面意见,报科长审核。
第七条 科长在二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核。
第八条 主管检察长在三日内审核并报检察长审批。
第九条 检察长在五日内审批。
第十条 根据检察长的决定,承办人完成以下工作:
(一)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三个月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不能按期办结的说明原因。
(二)跟踪办案情况,答复来信人。
(三)属于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诉的。经本院侦查监督科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填写《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十日内告知申诉人。
 
首次接待来访流程

第一条 承办人接待来访人员,告知来访人有关权利,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长审核。
第二条 科长在一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决定。
第三条 主管检察长在二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条 承办人根据主管检察长的决定,七日内分流完毕。
(一)属于刑事申诉类别的,做好复查前的审查工作;(转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程序)
(二)属于刑事赔偿类别的,做好受理确认或受理赔偿的审查工作;(转入刑事赔偿确认程序或刑事赔偿程序)
(三)属于控告、举报本院管辖范围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的,转本院侦查部门处理;(转入举报线索处理程序)
(四)属于已生效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申诉材料齐全的,转本院民行科处理;非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五)属于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转本院侦查监督科办理。
(六)属于其他来访的,直接答复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条 承办人跟踪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来访人。属于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诉的,侦查监督科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填写《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十日内告知申诉人。
 
刑事赔偿案件工作流程
一、刑事赔偿的确认
第一条 承办人受理审查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确认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要求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5日内填写《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根据内部业务分工提出转交本院有关科室办理的处理意见,报科长审核。
第二条 科长在2日内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三条 主管检察长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条 主管检察长决定同意的,承办人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并告知须在2个月内提出违法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的书面自查意见。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收到业务部门自查书面意见后,2日内制作《刑事赔偿申请审查报告》,提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处理意见,报科长审核。
第六条 科长进行审核,并在2日内组织科室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核。
第七条 主管检察长在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第八条 检察长审核或审批:
(一)一般案件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
(二)疑难、复杂案件5日内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根据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书》,报检察长签发后,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不予确认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上级检察院要求我院复查的,案件承办人按本程序重新确认,并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一)经复查原不予确认决定错误,违法侵权情形成立的,撤销原不予确认决定,予以确认;
(二)经复查原不予确认正确的,予以维持;
(三)经复查原不予确认决定正确,但认定部分事实有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纠正原不予确认决定中不当部分,维持不予确认决定;
(四)在赔偿案件审理阶段或复议阶段发现原确认可能错误的,案件承办人按规定依本程序重新确认,重新确认完成后制作《人民检察院重新确认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 赔偿案件确认工作完结后,案件承办人从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书》、《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人民检察院重新确认通知书》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二、刑事赔偿的执行
第十二条 承办人受理经确认或视为确认的赔偿申请,审查请求赔偿的材料,填写《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3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科长2日内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十四条 主管检察长2日内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承办人执行主管检察长的决定。
(一)决定立案的,7日内制作《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报主管检察长签发后,通知赔偿请求人;
(二)决定不立案的,7日内制作《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报主管检察长签发后,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开展赔偿审查工作,并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终结。
(一)调取相关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二)认为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的,确定需要调查的主要问题,经科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要求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关部门补充材料,或自行调查。
第十七条 审查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制作《刑事赔偿案件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长审核。
(一)请示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事实清楚的,提出予以赔偿的处理意见,同时提出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数额等;
(二)请示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清,不符合国家赔偿范围的,提出不予赔偿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科长在5日内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核。
第十九条 主管检察长在7日内审核,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第二十条 检察长审核或审批:
(一)一般案件在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
(二)复杂疑难案件5日内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5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根据检察长、检委会的决定 ,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报检察长签发后,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执行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一)决定支付赔偿金的,按财务制度提取赔偿金后向赔偿请示人发放赔偿金,并做好款项领取登记手续;
(二)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通知原案件承办部门执行;
(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受检察长的委托或授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按规定执行复议决定,并将执行结果报告复议机关。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自结案后15日内将《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书》、《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刑事赔偿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流程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承办人受理、审查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长审核: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提出移送有管辖权的院或部门的意见;
(二)对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提出立案复查的意见,同时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
(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提出不立案复查只进行案件的卷面审查的意见。
二、案件审批
第二条 科长在3日内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三条 主管检察长在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执行主管检察长的决定:
(一)决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的,3日内完成移送并通知申诉人;
(二)决定立案复查的,3日内通知申诉人;
(三)决定不立案复查的,进行案件卷面材料审查。
三、案件审查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开展复查(审查)工作:
(一)借阅案卷,制作《阅卷笔录》;
(二)必要时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
(三)必要时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四)在复查不起诉案件过程中,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终止复查。
四、案件终结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在复查(审查)终结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审查)终结报告》,提出是否维持原决定的意见,报科长组织科室讨论。一般案件立案后2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案件在立案后4个月内办结。
第七条 科长在5日内组织科室讨论,提出讨论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核。
第八条 主管检察长在5日内进行审核,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第九条 检察长审核或审批:
(一)对一般案件在5日内决定是否维持原决定;
(二)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在5日内决定提交检委会讨论。
第十条 检委会在10日内决定是否维持原决定。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根据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报检察长签发,决定后10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通知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并记明笔录;
(二)对不服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报检察长签发,决定后10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并记明笔录。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将案卷材料移送公诉科审查;
(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报检察长签发,决定后3日内将《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二条  在案件复查结案后,承办人将《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和案件讨论记录的复印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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