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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结果、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

时间:2019-01-18

来源:哈尔滨市检察院

作者:哈尔滨市检察院

编辑:程莹

录入:程莹

审核:魏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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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统一办案系统分配案件,确定是一般案件还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承办检察官接收案件材料并签收。
   (3)承办检察官通知申请人。
   (4)承办检察官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调阅诉讼卷宗。
   (5)承办检察官决定是否中止审查、恢复审查。
   (6)承办检察官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通知其他当事人。
   (7)承办检察官对司法办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8)承办检察官决定或者指令下级院对民事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以外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对民事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意见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
   (9)承办检察官提出举行听证的意见报请部门负责人决定。
   (10)承办检察官撰写审查终结报告,需要提供参考意见的,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
   (11)承办检察官将审查终结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或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
   (12)承办检察官制作结论性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13)对诉讼结果监督案件,若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承办检察官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指令出席或派员出席再审法庭;若由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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